网站导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亚望京中心A座 401号楼5层

邮编:100021

电话: 13552913761

当前位置:首页  > 申报政策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指南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1-03-29] 发布者: 点击次数:
       一、政策背景

       1、2016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2、2017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发改农经〔2017〕1451号)提出: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路,力争到2020年建成300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分三批次认定300家示范园,其中每年每批次认定100家。

       3、2018年10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农经规〔2018〕1484号),明确了范园的申报、创建、验收、认定和管理。

       4、2019年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关于印发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245号),将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00个单位认定为首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5、2019年3月15日2019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9〕1083号)提出:2019年创建第二批100个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于3月下旬前编制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4月5日前商有关部门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6、2019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10个单位创建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7、2020年9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名单的通知》(发改农经〔2020〕1360号),认定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蔡家洼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等100个单位为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接续启动第三批示范园创建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10月15日前商有关部门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界址点坐标及用地审核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在自然资源部智能审批系统中上报相关材料。

       2020年10月13日,湖南省确定邵东市、华容县等11个县市区推荐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作为第三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推荐名单上报。

       8、2021年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办法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范围包括: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鼓励各地按照规定积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创新支持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示范园建设。

       二、创建类型

       围绕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合、多业态复合等六种类型,有针对性地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各省(区、市)要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每种类型最多选择1个。

       三、创建数量

       2017年首批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100个。其中,2016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5000亿元的省(区)创建数量不超过5个(含上年未通过认定但保留创建资格的示范园,下同),其他省(区)不超过3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1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已分两批认定200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四、创建条件

       1、申报部门:国家发改委农村经济司

       2、创建主体: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区域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建。每个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只能申报创建1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3、创建要求:

       (1)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

       (2)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对区域内农民有较强的增收带动效应,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3)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五、创建程序

       (1)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创建申请,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

       (2)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示范园名单,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于10月底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各省初评情况,可灵活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考核打分、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  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综合排名等方式,确定示范园认定名单。

       (4)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并授予“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标识牌,示范园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对创建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未通过认定的,可保留创建资格一年,待下一年度再次参评。对届时仍未通过认定的,撤销创建资格。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示范园创建工作时,相应减少该省(区、市)名额。

       六、申报材料

       (1)示范园创建申报书;

       (2)示范园实施方案;

       (3)其他相关配套材料

       七、政策支持

       (1)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垃圾污水处理、环境美化绿化等设施条件。

       (2)要对示范园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保障示范园用地。

       (3)支持示范园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支持入园小微企业以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

       (4)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定额方式,分两年安排,单个示范园建设项目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总规模不超过4000万元。其中,第一年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第二年安排与否、安排规模将视第一年项目建设成效、相关评价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指标动态监测和综合打分等方式,按照奖优惩劣的原则统筹确定。

       八、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材料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计划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年度投资支持额度、前期工作情况、是否申请或获得其他中央资金、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

       2、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其他需要说明和补充的内容。